个税大病医疗扣除标准和条件如下:
扣除标准:
在一个纳税年度内,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,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(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)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,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,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。
扣除条件:
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;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。
纳税人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,分别计算扣除额。
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。
大病医疗支出在次年3-6月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享受扣除。
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,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备查。